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北新民初字第683号原告季立群。被告沈阳诚丰金源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沈阳福隆兴管业有限公司。
原告季立群与被告沈阳诚丰金源房地产开发公司、沈阳福隆兴管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代理
审判员朱闯担任
审判长并主审,
代理
审判员赵亮、
人民陪审员范维香参加评议的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季立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朱 闯
代理
审判员 赵 亮
人民陪审员 范维香二0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