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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北新民初字第683号

原告季立群与被告沈阳诚丰金源房地产开发公司、沈阳福隆兴管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季立群,沈阳诚丰金源房地产开发公司,沈阳福隆兴管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北新民初字第683号原告季立群。被告沈阳诚丰金源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沈阳福隆兴管业有限公司。

原告季立群与被告沈阳诚丰金源房地产开发公司、沈阳福隆兴管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代理

审判员朱闯担任

审判长并主审,

代理

审判员赵亮、

人民陪审员范维香参加评议的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季立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朱 闯

代理

审判员 赵 亮

人民陪审员 范维香二0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