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图民初字第388号 原告图们市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图们市二七街**。 法定代表人朴京淳,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志勇,该公司收费科科长。 被告王跃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跃成之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图们市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4日以被告王跃成已自觉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图们市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吴京燮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车国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