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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执字第00307-1号

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仓信用社与刘广才支付令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0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仓信用社,刘广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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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宝鸡市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金执字第00307-1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仓信用社。负责人李亚锋,任主任。被执行人刘广才,男,汉族,生于1956年4月3日,住本市金台区群众路25号。本院在执行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仓信用社与刘广才支付令执行一案中,本院(2011)金民督字第2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仓信用社与2011年6月16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80000元、利息2757.24元、申请费611元、执行费1119元,共计84487.24元。现已执行84487.24元,故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金民督字第2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文

审判员 胡耀华

审判员 程淑芹��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杜国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