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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上刑初字第212号

俞某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04
公开日期
2014-04-18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行贿
当事人
俞某;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杭上刑初字第212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俞某。2010年10月23日因涉嫌犯行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依法逮捕,2011年2月25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犯行贿罪,于2011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涛、代理检察员田晶、被告人俞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0年3月,被告人俞某欲成立公司承接拆迁业务,因其个人要获得市房管局的批文,并申领到《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很困难,遂找到时任杭州市上城区第二房产公司经理的张某甲商量此事。二人商议后,决定由上城区第二房产公司下属的杭州厦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厦泰公司)和区房管局下属的杭州市新业建筑工程公司(下称新业公司)作为股东出资30万元,注册成立杭州市小营房地产综合经营有限公司(下称小营公司)。其后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同意由厦泰公司、新业公司出资成立的小营公司开展拆迁业务,领取《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2000年4月,小营公司正式注册成立,之后承接了部分杭州市小营危旧房改造指挥部的拆迁业务。2001年12月,厦泰公司和新业公司将小营公司的股份以1:1的比例全部转让给被告人俞某和韩德才(韩德才为名义股东,并未实际出资)。被告人俞某为感谢张某甲在成立小营公司时的帮助,并在杭州市小营危旧房改造指挥部的拆迁业务时得到所谓“照顾”,多次送财物给时任杭州市小营危旧房改造指挥部拆迁处处长张某甲。具体方式是,让其公司出纳吴某甲分别在2002年1月17日、2004年5月26日、2004年11月17日三次给张某甲办理银行卡,三张银行卡内分别存入人民币50000元、累计27720元、75000元,合计人民币152720元,张某甲均予以收受。2010年9月3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俞某涉嫌行贿一案立案侦查。10月22日俞某在杭州开往广州的火车上被铁路公安民警抓获,次日被带回杭州刑拘。上述事实,被告人俞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甲、吴某甲、陈某甲、张某乙、吴某乙、周某、诸某、陈某乙、来跃美、胡某的证言、事业单位材料及任职某、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公司基本情况、公司成立材料、市房管局文件、拆迁资格证、公司股权变更材料、委托拆迁服务协议书、银行存款单据、银行账户明细、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俞某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俞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 枫

人民陪审员  骆仕君

人民陪审员  盛黎斯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