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知初字第151号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泽敏。委托代理人汤恭致。被告杭州科第网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玉星。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科第网吧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杭州科第网吧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俊洁
人民陪审员 谢定能
人民陪审员 沈锦亮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静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