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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执异字第00017号

申请执行人王杰与被执行人陕西省兴平县油漆厂西安南郊批发部、陕西省兴平县油漆厂西安销售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0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省宝塔山油漆股份有限公司;王杰;陕西省兴平县油漆厂西安南郊批发部;陕西省兴平县油漆厂西安销售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碑执异字第00017号异议人陕西省宝塔山油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兴平市东关兴渝路**。法定代表人李松财,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杰,被执行人陕西省兴平县油漆厂西安南郊批发部,,住所地陕西省蓝田县城长坪路代表人贾志民,该批发部经理。被执行人陕西省兴平县油漆厂西安销售部,,住所地本市南关正街**法定代表人李胜利,该销售部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杰与被执行人陕西省兴平县油漆厂西安南郊批发部、陕西省兴平县油漆厂西安销售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王杰申请追加陕西省宝塔山油漆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于2011年3月16日作出(2010)碑执字第1025号执行裁定书,追加陕西宝塔山油漆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陕西省宝塔山油漆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诉称,其与陕西省兴平县油漆厂是两个独立法人,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是主体错误,且本案已于1999年执行结案,故请求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查明,本院1999年3月5日作出(1998)碑经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王杰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委托兴平市法院执行,1999年9月5日,本院收到兴平市法院转来执行款31085.60元,该执行案结案。嗣后,王杰对本院(1998)碑经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0年4月1日作出(2009)碑民再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撤销了本院(1998)碑经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重新判决了本金及利息的支付数额,该判决生效后,依据王杰申请,本院于2011年3月16日作出(2010)碑执字第1025号民事裁定书,追加陕西省宝塔山油漆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院(1998)碑经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撤销,双方当事人应按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碑民再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故本案尚未执行终结,且陕西省宝塔山油漆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兴平县油漆厂并非两个独立法人,本院追加陕西省宝塔山油漆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并无不妥,据此,陕西省宝塔山油漆股份有限公司请求终结本案的执行与法相悖,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陕西省宝塔山油漆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终结本案执行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侯剑莉

审判员  孙 红

审判员  阮 宇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李 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