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上商初字第702-1号
原告:陈某某。
被告:钱某。
被告: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钱某、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1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钱某、谢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89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告钱某、谢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89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告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毅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吴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