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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民初字第2026号

高建华与施建强、毛水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04
公开日期
2014-09-21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高建华,施建强,毛水林,钱百洪,绍兴县精益刺绣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2026号原告高建华。委托代理人洪震亮。被告施建强。被告毛水林。被告钱百洪。被告绍兴县精益刺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晓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负责人楼再录。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负责人沈君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华诉被告施建强、毛水林、钱百洪、绍兴县精益刺绣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黎晓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王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