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2026号原告高建华。委托代理人洪震亮。被告施建强。被告毛水林。被告钱百洪。被告绍兴县精益刺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晓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负责人楼再录。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负责人沈君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华诉被告施建强、毛水林、钱百洪、绍兴县精益刺绣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黎晓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王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