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2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卓××(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万××。
上诉人卓××(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劳初字第4934号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依法改判。在本院审查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卓××(深圳)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卓××(深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卓××(深圳)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华
审 判 员 王 晋 海
代理
审判员 陈 雅 娟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连亮(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