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温瑞行初字第35号原告商敏敏。原告陈晓勇。两位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旭峰。被告瑞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法定代表人黄友金。委托代理人孙永义。委托代理人林德洧。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敏敏、陈晓勇诉被告瑞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行政受理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商敏敏、陈晓勇于2011年6月29日以被告已受理申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两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敏敏、陈晓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商敏敏、陈晓勇负担。
审 判 长 夏爱福
人民陪审员 叶其仁
人民陪审员 李 明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江文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