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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善商初字第543号

嘉兴融金担保有限公司与乐芳、张国光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0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嘉兴融金担保有限公司;乐芳;张国光;乐爱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商初字第543号

原告:嘉兴融金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经济开发区越秀北路**(竹桥港以西)金属公司大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黄建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兆胜,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芳。

被告:张国光。

被告:乐爱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融金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乐芳、张国光、乐爱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融金担保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融金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兴融金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嘉兴融金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斌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黄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