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商初字第543号
原告:嘉兴融金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经济开发区越秀北路**(竹桥港以西)金属公司大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黄建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兆胜,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芳。
被告:张国光。
被告:乐爱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融金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乐芳、张国光、乐爱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融金担保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融金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兴融金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嘉兴融金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斌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黄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