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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瑞商初字第1038号

温州××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与陈甲、朱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0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温州××电工器材有限公司,陈甲,朱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商初字第1038号原告温州××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北工业园区××西路。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委托代理人陈乙。被告陈甲。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甲、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下列财产予以保全:1、登记在被告陈甲名下的、牌照为浙g×××××的小型汽车;2、被告陈甲所有的牌照为浙g×××××的小型汽车;3、被告陈甲所有的牌照为浙g×××××的小型汽车;4、被告朱某某所有的座落于武义县桐琴镇金桐商厦502室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武国用(2008)第006207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武字第05004391号)。原告温州××电工器材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电工器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登记在被告陈甲名下的、牌照为浙g×××××的小型汽车的过户手续、设定抵押手续予以冻结,未经本院许可,禁止办理。

二、对登记在被告陈甲名下的、牌照为浙g×××××的小型汽车的过户手续、设定抵押手续予以冻结,未经本院许可,禁止办理。

三、对登记在被告陈甲名下的、牌照为浙g×××××的小型汽车的过户手续、设定抵押手续予以冻结,未经本院许可,禁止办理。

四、对被告朱某某所有的座落于武义县桐琴镇金桐商厦502室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武国用(2008)第006207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武字第05004391号)的产权过户、设定抵押登记和他项权利等手续予以冻结,未经本院许可,禁止办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李江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叶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