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舒民二初字第00529号
原告:舒城县城关舒中应明小件预制厂,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舒中村。
法定代表人:许绪明,厂长。
委托代理人:丁增福,舒城县城关镇法律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敏。
被告:钟运祥。两被告
委托代理人:李大仕,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城县城关舒中应明小件预制厂诉被告李敏、钟运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舒城县城关舒中应明小件预制厂于201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城县城关舒中应明小件预制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查明春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胡锦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