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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舒民二初字第00529号

舒城县城关舒中应明小件预制厂与李敏、钟运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04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舒城县城关舒中应明小件预制厂,李敏,钟运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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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舒民二初字第00529号

原告:舒城县城关舒中应明小件预制厂,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舒中村。

法定代表人:许绪明,厂长。

委托代理人:丁增福,舒城县城关镇法律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敏。

被告:钟运祥。两被告

委托代理人:李大仕,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城县城关舒中应明小件预制厂诉被告李敏、钟运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舒城县城关舒中应明小件预制厂于201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城县城关舒中应明小件预制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查明春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胡锦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