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芜民一初字第00714号
原告:王平,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告:方志仁,男,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告:董青林,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与被告方志仁、董青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方志仁所有的东顺189号船舶一艘。原告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方志仁所有的东顺189号船舶一艘(查封价值40万元,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奚正荣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周利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