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景民二初字第257号

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金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0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二初字第257号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景县景州镇亚夫路中段东侧。法定代表人张惠斌,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晨刚,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华信用社主任。被告张金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金波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张金波已履行归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73元,由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员 刘 宁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刘博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