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速字第42号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华润路2号。法定代表人唐勇。委托代理人魏孟,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贺曦,男,197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贺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选择小额速裁,后于2011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元,由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洪琳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张玉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