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2407号原告徐立。被告徐弘安。被告王养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立诉被告徐弘安、王养利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立以双方之纠纷已经调解解决为由,于2011年7月4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立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元,余款由本院退回。
审 判 长 李会茹
人民陪审员 韦双利
人民陪审员 肖 平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