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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02407号

徐立与徐弘安、王养利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0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当事人
徐立;徐弘安;王养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2407号原告徐立。被告徐弘安。被告王养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立诉被告徐弘安、王养利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立以双方之纠纷已经调解解决为由,于2011年7月4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立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元,余款由本院退回。

审 判 长  李会茹

人民陪审员  韦双利

人民陪审员  肖 平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