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477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韩俊霞,曲阳县恒州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戚德祥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夏永章 微信公众号“”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477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韩俊霞,曲阳县恒州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戚德祥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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