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东中法执字第418号移送执行机构: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
被执行人:郝广收,男。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生效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粤高法刑三终字第300号刑事裁定书及本院作出的(2009)东中法刑一初字第1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移送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郝广收罚金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上述判决,郝广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东莞市房产管理局、东莞市车辆管理所、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东莞分行、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东莞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招商银行东莞分行、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查询了被执行人郝广收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郝广收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的条件。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东中法执字第41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郝广收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 骞
审 判 员 黄建平
代理
审判员 胡炳辉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谢进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