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舒民一初字第861号
原告:夏某,居民,
被告:周某,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1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夏某承担。
审判员 韦 政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杨梅红 更多数据:
夏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舒民一初字第861号
原告:夏某,居民,
被告:周某,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1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夏某承担。
审判员 韦 政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杨梅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