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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舒民一初字第861号

夏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04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夏某,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舒民一初字第861号

原告:夏某,居民,

被告:周某,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1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夏某承担。

审判员 韦 政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杨梅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