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76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3号。负责人钱勇。委托代理人杨威,四川思创远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令晖,四川思创远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婷,女,汉族,1986年3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被告周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于2011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王发广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傅继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