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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曲民初字第477号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7-0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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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477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韩俊霞,曲阳县恒州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戚德祥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夏永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