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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兴执字第00104号

王伟申请执行周小丽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伟,周小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兴执字第00104号申请执行人王伟,男,生于1982年10月1日,汉族,礼泉县建陵镇山王村*组人,住本村。身份证号:6104251982********。被申请执行人周小丽,女,生于1985年12月24日,汉族,兴平市南市镇陈良村*组人,住本村。身份证号6104811985********。王伟申请执行周小丽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2010)兴民初字第008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70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准许。本案做结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0)兴民初字第008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熊云飞

审 判 员 王新党代

审判员 许 剑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