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肥执字第1593号
申请执行人:张存凯,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韩广,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肥城市润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刘希,女,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孙一刚,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本院(2010)肥商初字第6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金峰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