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孝昌民初字第416号 原告左祥初,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被告湖北永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经雨,公司董事长。 原告左祥初诉被告湖北永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2日依法受理。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左祥初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22元,减半收取131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余海峰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