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768号
原告:绍兴县天翔助剂厂。
负责人:邵志定。
委托代理人:章关兴、胡丹凤。
被告:绍兴太平洋印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江潮。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天翔助剂厂诉被告绍兴太平洋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天翔助剂厂撤回对被告绍兴太平洋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屠李强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