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00983号原告赵某某,女,192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寿华,陕西方正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325元。
审判长 崔 毅
审判员 樊世元
审判员 祝西安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