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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观民初字第113号

翁彬铸与虞盛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翁彬铸,虞盛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观民初字第113号

原告:翁彬铸,男,194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现住慈溪市。

被告:虞盛海,男,195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彬铸诉被告虞盛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彬铸撤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翁彬铸负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马红伟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吴科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