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观民初字第113号
原告:翁彬铸,男,194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现住慈溪市。
被告:虞盛海,男,195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彬铸诉被告虞盛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彬铸撤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翁彬铸负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马红伟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吴科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