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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东商初字第495号

金洪武与XX生、金福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3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金洪武,XX生,金福良,羊茂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东商初字第495号

原告:金洪武,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天弟,东阳市南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XX生,农民。

被告:金福良,农民。

被告:羊茂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洪武与被告XX生、金福良、羊茂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三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洪武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金洪武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胡静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吴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