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东商初字第495号
原告:金洪武,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天弟,东阳市南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XX生,农民。
被告:金福良,农民。
被告:羊茂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洪武与被告XX生、金福良、羊茂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三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洪武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金洪武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胡静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吴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