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沂南保字第330号
申请人:范光强,男,1984年2月17日出生,住沂南县。
被
申请人:孔强,男,成年,住沂南县。 申请人范光强与被申请人孔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孔强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孔强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麻欣田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黎 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