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乳城商初字第338号原告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岚子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于永军,乳山市持正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李元君,年岁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军伍与被告李元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的主体错误。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不予收取,保全费2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灵杰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丛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