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711号申请执行人陈庆达,农民。被执行人阮乾灿,农民。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135号陈庆达诉阮乾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阮乾灿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庆达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30000元及相应利息;另需交纳本案执行费3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71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寿 森 坤
审判员 岑 建 标
审判员 王 治 军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杜震(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