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惠博法民一初字第873号
原告:谢铁水,男,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诉讼代理人:谢勇,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
被告:陈子剑,男,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被告:陈小明,男,196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16楼。
负责人:肖继艳。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铁水诉被告陈子剑、陈小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1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铁水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谢铁水承担。
审 判 长 毛振良助理
审判员 纪汉雄
人民陪审员 闾容进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吴淑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