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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襄中行终字第25号

李伯涛、李香合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伯涛,李香合,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襄中行终字第25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伯涛,男,1976年9月27日生,汉族,襄阳市人,襄阳市襄州区财政局干部,住襄阳市襄州区。委托代理人陈先平,男,1965年2月4日生,汉族,襄阳市人,无固定职业,住襄阳市襄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香合,男,1977年8月17日生,汉族,襄阳市人,襄阳市襄州区财政局干部,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代理人兰睿,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襄州区政府),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张湾办事处航空路。法定代表人王军,襄州区政府区长。委托代理人柳洪群,襄阳市襄州区鹿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伯涛因被上诉人李香合诉原审被告襄州区人民政府颁发房屋产权证一案,不服襄州区人民法院〔2011〕襄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遗漏案件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1)襄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付士平

审 判 员  杨 瑛

代理

审判员  闫建华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孙俊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