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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周商初字第81号

慈溪市谭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卢招法、XX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慈溪市谭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卢招法,XX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周商初字第81号

原告:慈溪市谭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小安村邮电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姚其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卢招法,男,196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被告:XX方,男,1958年8月12日生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谭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招法、XX方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谭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本院依法收取525元,由原告慈溪市谭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长  范智君

审 判 员  俞朝辉

代理

审判员  朱 玲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冯维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