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周商初字第81号
原告:慈溪市谭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小安村邮电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姚其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卢招法,男,196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被告:XX方,男,1958年8月12日生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谭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招法、XX方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谭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本院依法收取525元,由原告慈溪市谭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长 范智君
审 判 员 俞朝辉
代理
审判员 朱 玲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冯维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