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一初字第00437号
原告:刘学典,男,194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同志杰,陕西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杰,男,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杜亚民,男,《现代世界警察》杂志西安工作站副站长。
被告:群众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南里甲1号。
法定代表人:战俊,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罗红,女,该社总编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荣凤琴,女,该社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典诉被告胡杰、群众出版社隐私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学典于201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学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学典负担。
审 判 长 贾曼莉
审 判 员 刘 彧
代理
审判员 杨迎珍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柳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