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镇经民初字第0711号原告贾小华,男,1964年10月生。被告陈巾堂,男,1974年7月生。
原告贾小华与被告陈巾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小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巾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1年2月1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原告因多次催要无着,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出具了借条。该借条未注明还款时间及利息。嗣后,原告向其催要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借条、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陈巾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贾小华借款本金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巾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凯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史叶(附上诉须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