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00456号申请人蒋秀珍。被申请人靳民虎。本院在执行生效的(2010)长民初字第3495号民事判决书蒋秀珍与靳民虎人损赔偿一案中,申请人蒋秀珍与靳民虎达成给付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1)长执字第456号案件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如果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人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民利
审判员 魏 华
审判员 郑 潇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引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