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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故民一初字第523号

李金玉与王衍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30
公开日期
2014-05-20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金玉,王衍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故民一初字第523号原告李金玉,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新,故城县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衍海,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玉与被告王衍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金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诉讼保全费300元,由原告李金玉承担。

审判员  袁章宏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