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新执二字第00261号

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庆信用社与沈余粮、刘颖鸿、陕西利华豪威科工贸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3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庆信用社,沈余粮,刘颖鸿,陕西利华豪威科工贸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新执二字第0026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庆信用社。负责人乔方,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沈余粮,男。被执行人刘颖鸿,女。被执行人陕西利华豪威科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鹏。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庆信用社与沈余粮、刘颖鸿、陕西利华豪威科工贸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公证处于2010年9月29日作出的(2010)西新执证字第112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5月12日,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庆信用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其未受偿的借款本金571839.21元、利息11468.81元及罚息2351.52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新执二字第0026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利平

审判员  舒四来

审判员  吴建平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蔡 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