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西商初字第154号
原告:嘉善龙宇服装辅料厂。
法定代表人:秦顺龙。
被告:桐乡市旭日升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龙宇服装辅料厂诉被告桐乡市旭日升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龙宇服装辅料厂于201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善龙宇服装辅料厂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龙宇服装辅料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9元,减半收取360元,财产保全费470元,共计830元,由原告嘉善龙宇服装辅料厂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闵芳呈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沈云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