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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兴执恢字第00028号

杨志杰申请执行刘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志杰,刘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兴执恢字第00028号申请执行人杨志杰,男,生于1941年10月3日,汉族,兴平市农机修造厂退休职工,现住兴平市槐里路星原巷南市开发区。身份证号6104811941********。被申请执行人刘金华,男,生于1963年6月11日,汉族,兴平市庄头镇老官村*组,现住兴平市建乐巷30。身份证号6104211963********。杨志杰申请执行刘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2009)兴民初字第005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本次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将900元案件款缴纳本院并经本院兑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本次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09)兴民初字第005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熊云飞

审 判 员 王新党代

审判员 许 剑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