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图民初字第374号原告南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之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某某于201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京燮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车国花 来源:百度搜索“”
南某某与张某某之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图民初字第374号原告南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之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某某于201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京燮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车国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