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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图民初字第374号

南某某与张某某之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29
公开日期
2016-01-27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南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图民初字第374号原告南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之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某某于201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京燮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车国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