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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丰民初字第1517号

唐山市丰润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宝军、康桂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2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唐山市丰润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宝军;康桂文;张建军;李江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1517号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法定代表人张同民,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柱田,该联社风险资产管理经营中心副经理。被告林宝军,农民。被告康桂文,农民。被告张建军,农民。被告李江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林宝军、康桂文、张建军、李江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亢立军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国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