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中一法民二初字第84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住所地: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47号,组织机构代码:X3153397-7。负责人张真理,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兰云波、郑祝远,均系该行员工。被告黄健强,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住中山市,被告沈惠娟,女,1968年1月7日出生,住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黄健强、沈惠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黄健强已偿还逾期贷款本息为由,于2011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9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
审判员 蔡伟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