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民初字第1003号
原告:季某。
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季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计丽明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