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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善民初字第1003号

季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2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季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民初字第1003号

原告:季某。

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季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计丽明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