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咸秦民执字第00567-1号申请执行人咸阳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银某某,男,1970年5月10日生咸阳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银润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0)咸秦民初第0129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6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及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全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0)咸秦民初字第012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2010)咸秦民执字第00567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岗
审 判 员 张勇锋
代理
审判员 杨少敏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