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420号
原告:宁波凯龙水暖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田顾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杜振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尤淮国,宁波市骆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卢成钊,195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长河镇美伊洁具厂业主,住慈溪市。
被告:施渭新,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原告宁波凯龙水暖洁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成钊、施渭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凯龙水暖洁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70元,减半收取计73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许建素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代
书记员 张 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