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一初字第1444-1号原告罗某。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梁某名下桂A×××××锋范牌小轿车一辆。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梁某名下桂A×××××锋范牌小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姜军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