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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民一初字第1444-1号

罗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一初字第1444-1号原告罗某。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梁某名下桂A×××××锋范牌小轿车一辆。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梁某名下桂A×××××锋范牌小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姜军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