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商初字第544号
原告:吴某。
被告:陆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陆某某的存款人民币143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陆某某的存款人民币14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的具体数量和金额等事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倪 春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顾妍婷 百度搜索“”